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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时值元旦、春节来临之际,市人代会和市政协会即将召开,为切实做好“两会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2月17日至2004年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情况;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2003年安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情况。

  二、大检查的工作重点(一)水上交通安全。长江干线和支小河流、封闭水域的航行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情况:“四客一危”船舶和船员的监管情况;乡镇船舶,尤其是农用自用船、渔船的监管情况:“三无船舶”的整治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危险路段的排查及整治情况;路面通行秩序维护和交通违章查处情况;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运输市场管理和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情况;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教育情况。

  (三)煤矿生产安全。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整治、关闭小煤矿工作的实施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煤矿安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

  (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关闭非煤矿山工作的开展情况;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的开展情况;生产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销售、运输、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规章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对石油、液化气的运输、贮藏、销售等环节的检查。

  (六)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专项整治情况,重大火灾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七)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达标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八)中小学各类建(构)筑物安全。重点检查中小学校舍、教学楼、消防通道及围墙安全状况,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大检查的责任分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1.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参加。

  2.水运交通安全大检查。由市交委牵头,重庆长江海事局、市安监局参加。

  3.民航安全大检查。由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参加。

  4.铁路安全大检查。由重庆铁路分局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参加。

  5.农机车辆安全大检查。由市农机局牵头,市公安局参加。

  6.渔业船舶安全大检查。由市农业局牵头,市交委参加。

  (二)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1.煤矿安全大检查。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参加。

  2.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参加。

  (三)化学危险品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加。

  (四)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参加。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建委、市市政委、市商委、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参加。

  (六)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大检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参加。

  (七)建筑行业安全大检查。由市建委牵头,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参加。

  (八)工业企业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机电集团、化医集团、轻纺集团、市电力公司、西南兵工局等单位参加。

  四、大检查的主要方式(一)自查与检查相结合。2003年12月17日至2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集中自查,12月23日将自查结果报市安监局。2004年1月7日起,检查组将对各地进行检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方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责令有关方面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船,该停运的必须停运。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经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职责,不认真落实责任,隐患严重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方案;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严格执法,讲求实效,坚决杜绝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大检查总结必须于2004年2月20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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