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520元、二类480元、三类440元、四类400元,依次调整为550元、510元、470元、4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3元、二类3.05元、三类2.8元、四类2.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5元、二类6元、三类5.5元、四类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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