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7〕82号
发布日期:2007-10-26
执行日期:2007-10-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条例》明确了当前形势下行政复议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强调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采取培训、讲座等方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行政复议主要领导责任制,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案件统计报告、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复议后行政诉讼汇报与处理制度。以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评体系。
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办公场所,对外公开挂牌并在相应网站上公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同时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所需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的接待、听证和办公场所,交通、取证设备应予落实。
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该受理的必须受理,该转送的依法转送,符合条件的依法调解结案,不得推诿扯皮、无原则调解或久调不决。
2007年年底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条例》贯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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