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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和规范兵团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兵团基本费的征缴范围应包括垦区内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兵团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师(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费(待兵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实施后再进入)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分帐管理。已开展、统筹的师(局),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一并纳入统一征收,分帐管理。征缴业务由兵团、师(局)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失业保险的其他业务工作运作可维持现状,待机构改革时再做统一调整。原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兵团机构改革前划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四、凡属《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和缴费,逾期仍不登记和不缴费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以2‰加收滞纳金。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兵团直属机构驻师(局)的单位(含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应参加所在师(局)的社会保险。向其所在师(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五、实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所有缴费单位都要向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单位财务、统计报表,申报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并相应核减原企业缴费基数。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按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单独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费只在兵团财务局设立财政专户。

七、建立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把好社会保险审核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重点稽核单位不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20%。

八、社会保险费缴费执行时间。《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按原规定执行。1999年1月1日以前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兵团规定补缴。《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其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新纳入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务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

九、各师(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要把企业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出的透明度,每年应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要建立健全查询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师(局)、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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