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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扶贫帮困工作力度的精神,妥善解决本市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度起在本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落实。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关区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推动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衔接,防止出现漏保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矛盾要及时研究,积极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各郊区县在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农村社会救助、五保供养、扶贫济困等工作,有效缓解了农村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度起,在本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本市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重在制度建设的原则,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原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等,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均按照其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再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原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照原救济标准发放。

  (二)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各区县要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每年度调整一次。

  (三)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区县、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三、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将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素纳入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区县的基本需求。

  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金拨付乡镇政府,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由区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推进。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村委会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抓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和网络化。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农业、审计、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

  (二)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在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五保对象、孤老、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应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三)狠抓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各区县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申请行为要依法严格审批,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关单位要规范工作程序,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所有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如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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