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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令第8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一年来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设立家庭病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支付办法

  (一)二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400元。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办法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一次,即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同级别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级别医院标准计算;一个医保年度内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最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其中,首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2000元(含)的,该次起付标准可按所住级别医院标准减半计算;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级别医院标准减去已由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的额度计算。

  二、调整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及设立家庭病床有关政策

  (一)将精神病门诊治疗列入特殊病种部分门诊治疗项目范围。

  (二)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1600元起付标准的规定。

  (三)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治疗个人承担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

  (四)取消特殊病种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先自付的10%和直线加速器治疗个人先自付的15%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且病情需要,按有关规定可设立家庭病床。

  三、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在原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中,挑选部分疗效明确、价格低廉的药品,进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逐步补充部分疗效好、价格低的新药;提高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比例;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量。

  四、试行直接购买部分非处方用药办法

  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确定部分疗效好、费用低的非处方用药,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五、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实施门诊医疗保险时,适当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

  六、改进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急诊等管理办法

  (一)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急诊用药可以选择使用我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医疗发生地医疗保险(未实施医保的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

  (二)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参保人员转院就医一般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外地就医时,核准手续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在当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七、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要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有利于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要在现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积极探索按服务单元、服务项目、单病种等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结算办法。

  八、实行特殊人员医疗统一管理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经费单独筹集,实行单独管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个人负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予以减半。

  九、实施贫困群体医疗救助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统一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健全帮困助医制度。对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城镇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职工家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业人员或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重病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十、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健全医疗保险动作机制

  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办法,宣传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介绍就医须知,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职工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金运行。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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