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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有关问题,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0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规定补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计算日期为实际入院日期。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

  (二)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与职工建立或解除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并按月向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

  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包括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外地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转入本市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入资金并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七、参保人员参军入伍或进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工作关系,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存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封存,再续保时,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八、参保人员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计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个人帐户存额继续使用。

  九、参保人员就医必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现金支付;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转借他人使用。转借IC卡致使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的,冻结该医疗保险卡使用期半年,并追回冒领金额。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可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

  十二、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或长期派驻外地以及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在本市行政区以外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可持本人社会保险IC卡、复式处方、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证、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治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办理了医疗保险异地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4月1日前,将个人帐户的余额拨付至用人单位或通过银行、邮局支付给本人。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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