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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务局办公室关于促使未参保企业参加养老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为认真贯彻落实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覆盖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6]35号)精神,促使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参保,维护未参保企业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广覆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养老保险广覆盖工作的主动性

  近几年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连年屡创新高,取得卓有成效的业绩,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对于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维系连年刷新养老保险费征收记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逐年提高;税务部门加强征缴管理等;企业改制、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清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企业改制、破产、解散或终止时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清十年养老金费用。伴随着企业改制、政策性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急剧减少,费源不断缩小,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压力越来越大,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的基金缺口也将会越来越大。“十五”期间,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得到迅猛发展,但是有的企业经营者以牺牲《》赋予劳动者享受的权利为代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长期不为本企业员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避法定责任和义务,转移风险,降低人力成本,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力推进养老保险广覆盖,扩大费源,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清理,限期未参保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据此,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下发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陕地税发[2000]6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向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纳税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名单。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名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未参保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出《限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告知未参保企业到指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同级地税部门。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各类城镇企业应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经劝告无效的,地税部门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告知书,依据《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坚持先行扣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参保登记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承担起扩面工作的任务,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159号)第二条之规定,对应参加养老保险而又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在征税时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被扣费单位随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其员工补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扣缴金额,书面送达。

  四、加强协作,建立定期联席制度

  推进养老保险广覆盖,是事关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是地方税务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任务,双方要密切配合,协调步伐,建立定期联席制度,互通情况,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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