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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分清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两个确保”工作直接负责,经常了解、全面掌握“两个确保”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两个确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门要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经贸部门要加大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工作力度,缓解“两个确保”工作压力,协助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依法缴纳费和再就业资金企业自筹部分的筹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贫困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从今年8月份起,各市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准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1——7月份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补发。从9月份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两个确保”的情况、问题及对策。对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拖欠的市,省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提出限期解决的办法和保证措施。

  二、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力度,千方百计实现“两个确保”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筹集,要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补欠工作的通知》(冀传〔1999〕115号)和今年年初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养老、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通过强化基金征缴、加大调剂力度和动用积累基金等办法,多方筹集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要继续落实“三三制”筹资原则,对企业筹集部分,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对社会筹集部分,要进一步落实征收监缴责任制,加大征收力度,各市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要开辟新的筹资渠道,确保足额到位;财政负担部分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今后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要抓紧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障后备金制度,用于解决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各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简化社会保障资金划转手续,对“两个确保”所需资金,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接到用款申请后5日内将资金拨出,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5日内拨出。对没有按时拨付资金的部门要追究责任。

  对全省今年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省将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对于财政特别困难市的资金缺口,经省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给予一定的补助,但补助要与当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主要包括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养老、失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和“三三制”资金落实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等内容,未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的市,省不予补助。集体企业“两个确保”资金缺口由市、县政府解决。

  三、进一步强化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

  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工作要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对各市扩面进展情况,省将按照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养老、失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定期检查、通报。各市要对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严格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强化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核实参保单位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准确计算应提取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和规定的费率足额征缴,严禁协议缴费。

  各级政府都要制订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清欠方案,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要在2000年底前基本补清欠费;亏损或半停产企业要在2001年底前基本补清欠费;停产、频临破产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补缴欠费;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破产清算政策,优先偿还欠费。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欠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的,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在其产权变更协议中明确补缴责任和办法,不得减免。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缴费的欠费大户,要采取通报批评、新闻曝光、举办企业法人社会保险培训班等措施强化征缴清欠。金融部门要积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欠费企业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资金帐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知银行从欠费企业资金帐号上直接划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以上、欠缴失业保险费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审计部门要对养老、失业保险欠费大户进行专项审计,对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对社会保障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省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办法,从明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

  四、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要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方式,目前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市,今年9月底以前全部实现全额缴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数据库,大力推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地要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地2个月支付额的周转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顺利进行。各市要制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目标任务完成。要加强对社区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络,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广开就业门路,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要在国家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抓紧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指导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解决下岗职工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济补偿和债务问题,及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认真做好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提出的申请,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民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准确掌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建立基础档案,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配套工作。

  七、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基本管理,促进“两个确保”的落实

  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底数清楚、数据准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为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人员。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两个确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对顶风违纪、损害群众利益,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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