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必须分级负责,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人事、机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三条 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县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必须优先安E附会保障资金的支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绝不允许留有硬缺口,绝不允许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建设或其他开支。
(二)市、县政府必须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面实行基本基金全额征缴和全额支付。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按规定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加强养老、基金征缴工作,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县在自身具备发放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等基本支出需要的财力保障,或省、市政府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必须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对历年拖欠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逐步消化解决;对地方性津贴、补贴,应尽力保证发放;对历年欠发的地方性津贴、补贴,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逐步上收到县,实行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直接拨入在银行开设的教师个人工资帐户。
(五)市、县政府必须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按月汇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上一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其中,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由县财政、人事、教育部门和银行负责人共同签字,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直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抄报省人事厅。要保证上报情况的真实性。
(六)积极推进市、县机构改革,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加快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步伐,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对超编人员要限期分流,妥善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因拖欠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财政对应当承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必须全面建立工资专户,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省财政厅按统一标准和口径对各县可用财力和财政基本支出需求进行测算,核定财力状况。对财力有缺口的县,由省、市两级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足。
第六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征缴和筹措到位后,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国有企业必须落实本单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自筹部分的资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必须落实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对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数额,严格控制编制,把好进人关。全省分级建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信息管理系统。
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编制、人员、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规超编超供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化教师队伍。
第十条 省政府按月通报各市、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拖欠的市、县,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向上一级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把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市、县,省、市财政停止对其转移支付,并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一票否决”,该市、县当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市、县政府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政府对其财力缺口补助后,不能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弓泼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工资性资金、上级下拨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款,或在预算安排中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或将上级财政拨付用于解决工资的转移支付款和社会保障补助款用于其他开支而造成拖欠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拖欠情况的;
(四)违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造成超编超供的。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具体项目标准,执行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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