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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机关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最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劳社部8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江泽民、朱镕基等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头等大事”、“第一位工作”来抓紧抓好。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外经贸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解决好国有外经贸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障出口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外经贸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经贸企业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要由一把手负责,把国有外经贸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和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外经贸企业应于1998年10月底以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利用企业现有的职能机构建立,其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本企业列支。

  三、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规章制度,为每个下岗职工建档建卡,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并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费用,组织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劳社部8号文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程序。应积极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所有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要对本单位的下岗职工负责到底。

  五、部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基金调剂)三分之一。前两年连续盈利的部属企业以及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关于中央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我部有关文件执行。(文件另发)。

  六、各级外经贸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要设身处地地为下岗职工着想,满腔热情地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做好工作。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七、请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于11月10日前将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下岗职工管理有关情况书面报部(人事教育劳动司),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里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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