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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池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支持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规定》(省政府第126号令)、《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一)凡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参加基本;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均应按当地政府统一时序要求,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劳动者以及转为失业的人员,可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事宜,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意见实施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严格按规定申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其确定的时间,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检查力度

(五)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各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省政府第128号令规定,对主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对历年欠费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对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计发基本工资、维持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应逐户签订补缴协议;已停产关闭,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补缴社会保险费;对破产和改制企业,要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一次性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和地税部门,在对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时,必须依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省政府第128号令以及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8号)规定,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暂缓办理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手续,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逾期不办的,按省政府第128号令的规定处理。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八)各级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2002年开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于每年年初核定各县(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应收社会保险费额、应支基金数额。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工作,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影响社会稳定的,除执行省政府“一票否决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外,还要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

(九)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广播电视等新闻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定期报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动态,定期公布扩面征缴情况,并对欠费大户予以曝光;财政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的失业、医疗保险费实行代扣代缴,确保其按时足额缴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有出让土地使用收入的企业名单按月通报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应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首先用于补交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十)从2002年起,凡本市范围内拒不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或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拒绝缴费,或弄虚作假、隐瞒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单位负责人不得晋级、评模和出国;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兑现其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其效益收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办理上述各种手续前,应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保险情况审查表》,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签章后,组织、人事、外事、工会及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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