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09年12月26日刊登的《是谁“偷”走了我的窗户?》以及2010年1月1日的新闻追踪《谁让你们看实体房不仔细》两文,连续报道了利港·四季华庭业主向开发商“讨要窗户”一事,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在与开发商协调未得到满意结果后,两位业主昨日咨询了相关律师。
房屋细节应准确告知业主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的陶涛律师表示,如果确实如两位业主所言,开发商在售卖房子之前没有告知业主没有窗子的事实,那么便存在涉嫌欺骗业主的事实。陶涛律师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源时,应将房屋的整体结构、门窗和面积等涉及到业主切身利益的细节准确无误地告知业主。
“开发商以曾带领业主看过2层实体房,便等于告知过业主没有窗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陶律师称,毕竟业主买的是8楼的房子而不是2楼的。如果依业主高先生所言,当初置业顾问确实没有告知他没有窗户,那么开发商肯定涉嫌欺骗业主。高先生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或涉嫌侵犯知情权
7号楼416号业主程先生说,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图1层到20层都是一样的。可现在房子建好了,只有6楼以下没有窗户,而6层到20层却都有窗户。“正是因为开发商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楼层间存在窗户区别,自己才会购买4层的房子。”程先生介绍说。
对于程先生所说的情况,陶律师明确表示:“如果开发商当初提供的户型图确实是1层到20层都是一样的,而程先生也能证明当初他在购买房屋时1层到20层都在销售,那开发商便涉嫌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陶律师介绍说,业主程先生是在知情权受到侵犯后才行使了选择权。业主现在发现没有窗户了,开发商也应该承担没有详细告知的责任。
业主只能通过起诉来维权
“两位业主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详细看完业主的购房合同后,陶律师介绍说,由于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是业主和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只有经过法院起诉的途径解决问题,所以便不能通过仲裁协商了。
“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措施和标准,所以只能依靠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陶律师如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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