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武新通讯员雪洁)张律师在何女士与其丈夫张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诉讼阶段是张某的诉讼代理人。何女士及其父母认为张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并举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驳回。张律师认为何女士及其父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判决驳回张律师的诉求。
张律师起诉称,何女士及其父母在2008年7月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举报是歪曲事实诬陷他,贬低了他的声誉,举报称他与何女士的丈夫张某“相勾结”,“以引诱的方式诱导”何女士回答问题,诬陷他对“录音内容剪辑”等,在行业内给他的声誉造成重大伤害,并给他的心理造成极大痛苦,他不得已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此,他起诉要求何女士和她的父亲、母亲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律师不能举证证明他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何女士及其父母的举报语言虽有不当表达,但并未达到违法程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律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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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父母借钱说成出资
提起与张某的离婚案,何女士称,张律师参与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活动时,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对整个调解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将其中不利于自己的部分内容整理成文字,在离婚诉讼中将录音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何女士及父母认为,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于是,他们写了举报信,信上所述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没有侵犯张律师的名誉权,这是行使公民的合法监督、举报的权利,因此他们不同意张律师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何女士与张某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诉争的房产,因何女士的父母以自己为房屋共有人为由已经起诉确权,法院未作分割。法院经审理,确认何女士及丈夫张某向何女士的父母借款购房、并非父母出资的事实,驳回了何女士父母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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