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在江苏做投资业务的陈学军,用15万买来一个极品QQ号——“98888”。然而,今年4月,这个天价QQ号被盗了。12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称,被盗案已经告破,可究竟以何种罪名来起诉这名盗号者,却令检察官头疼不已。若以涉嫌盗窃罪起诉,盗号者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若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最高只用服刑1年,甚至可能无罪当庭释放。
对此,昨日记者请教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鲁志扬律师和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刘松律师。
不是盗窃罪,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鲁志扬律师表示,关键取决于QQ号的法律属性。
首先,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QQ软件是网络用户之间联络、沟通的一种通讯工具,QQ号码则是网民为实现通信功能而申请的个人代码,它本身没有价值可言。目前,QQ号码仅仅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被社会认知和接受,但我国的网络财产立法尚处空白,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纳入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之列,因此,它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号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QQ号承担了网络实时通信功能,网民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受法律保护,盗窃QQ号码就必然阻断网民的正常通信。根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盗号者应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而获罪者最高量刑为1年。
盗号者不应获罪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刘松律师认为,本案中盗号者并未触犯刑律,甚至也不是侵犯通信自由,因为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书信的交流已被极大地削弱了,而QQ号也不是唯一的通信方式,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也不能说盗号者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认为盗号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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