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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期货交易都需要监管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近几年陆续浮出水面的茧丝绸市场诉讼案,客观上表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法律和监管漏洞,如何整改并严格各方的监管,成为这种交易市场走出信任危机的关键

  近年来,浙江嘉兴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下称“茧丝绸市场”)游走在期货市场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之间,2007年因其涉嫌违规而曾被江苏企业起诉过,并被南通法院定性为“变相期货”而败诉。

  2003年以来,进入嘉兴茧丝绸市场交易的企业有不少掉进了保证金陷阱,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很多人至今仍不清楚茧丝绸市场究竟是什么市场?它存在哪些监管漏洞?它今后的出路在哪?

  变相期货成“欺货”

  “浙江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不是期货市场。”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茧丝绸市场是一种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与期货有本质的区别。我国期货市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1990年10月,郑州商品交易所诞生,此后陆续建立了大连商品交易所(1993年)、上海期货交易所(1999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2006年),形成了涵盖金属、农产品和金融产品等交易品种的中国四大期货市场。

  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起步要晚几年。1997年,经当时的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实现现货交易的新型交易模式,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这类交易市场有200多家,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高达几百万家,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正是其中的一个。

  “尽管从法律角度来说茧丝绸市场不是期货市场,但作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它与期货存在微妙的关系。”期货业知名律师、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李奉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也称为现货市场,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二者的关联主要在于,期货是在现货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品种,期货品种首先必须是大宗商品,故两种市场的价格走势会有些相互影响。但李奉青律师表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的区别也非常明显,从二者的概念上可看出其交易的对象不同,监管机构也不同,后者由证监会监管。在缴纳保证金上,前者的比例为20%,后者则是5%~10%。参与群体上,前者的交易商大多数为现货生产、加工企业与贸易、经销商,后者多为投资、投机者。

  对于近几年陆续浮出水面的茧丝绸市场诉讼案,李奉青律师表示,这客观上说明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法律和监管漏洞。既然不具备期货市场法律条件与标准,就不能按期货市场的操作模式去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否则就存在违规嫌疑。早在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取缔“变相期货”。但是长期以来对什么是“变相期货”及其认定一直是个难点。

  2007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对“变相期货”进行了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即为变相期货交易:一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还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始终没有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和期货进行区分,所以其适用法律也是一个难题。”李奉青律师向《法人》记者表示,这也难怪人们对期货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认识仍然模糊甚至是错误的,以至于往往给不法分子或不良的市场法人可乘之机,从事违法违规操作。1992年设立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最初产权为国有,但因1994年该市场未获批期货交易试点资格,随后改制成为地方政府管辖下的民营性质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但它仍以期货的模式进行运作,形成所谓的“变相期货”市场,最终导致出现欺诈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行为,使“变相期货”成了“欺货”。

  “近年来的几起茧丝绸诉讼案件性质相同,案由相同,证据的证明力相同,而江、浙两地法院判决结果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在司法公正上存在问题,而是否有政府官员、利益集团的干涉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李奉青律师表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只是根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认定案件事实,当然也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前例判决书可以作为后例或其他案件的证据使用,而且被判决文书认定的事实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其具有非常高的证明力。

  市场监管漏洞

  中国期货市场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吗?对于《法人》记者的提问,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李奉青表示,“期货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是与期货相关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尚待设立和完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也亟待完善规制。”

  在法规不完善的现状下,市场出现监管漏洞是显而易见的。李奉青律师表示,工商管理机构负责工商登记和超范围经营的监督检查,证监会须对期货、变相期货进行监督管理,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则由商务部进行管理和规范。但实际上,由于行为性质的界定模棱两可,导致工商管理机构、证监会和商务部三部门的监管不能完全到位,容易出现“三不管”的漏洞,这无疑为类似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的保证金违规行为留下了发生的机会和空间。

  茧丝绸市场存在了这么多年,说明它的存在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那么,作为监管部门,对这样存在着的市场行为发挥监管作用是理所应当的,更是非常必要的。茧丝绸市场的监管漏洞为交易的主客体都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别是在保证金方面,李奉青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保证金没有受到监管甚至被挪用或者乱收,这样的案例实际上并非个案。

  在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贵永看来,茧丝绸交易市场更像“会员制”。杨贵永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的市场对交易双方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他亲身代理过几个类似的案件,有的人或经纪公司甚至打着期货市场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交易市场形象。杨贵永律师表示,在监管方面,国家监管部门实际上可以采取“升级”的方式,对那些市场(产品)性质比较适合于建立期货市场的,可帮助其整改并赋予身份定位,严格监管,使其交易规范化。而不适合建立期货市场的,则采取相应的办法,健全相应的市场制度便于规范发展,使其进入更高一级形式的市场。

  “法律及监管层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已逐渐使这类市场在中国的良性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瓶颈。”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向《法人》记者表示,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导致此类市场发展过快、监管滞后。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而言,只有一个由国家标准委于2003年修订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国家标准,仅从技术角度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进行规范,而没有针对这类市场的特性,及时从市场监管角度制定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任由其市场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甚至是无法可依,成为“三不管”地带,因此难免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茧丝绸市场们的出路

  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是我国最大的丝绸生产、加工基地和现货集散地,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良资源和产地优势,本应该进行市场升级阶段,但近年来该市场屡屡出现的违规风险事件和涉嫌欺诈的法律诉讼,使其信任出现了危机,可持续发展蒙上了阴影,整改这类市场或是当务之急。

  但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认为,当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把电子商务技术与期货市场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应用在了传统现货远期市场之上,形成了交易机制的一次升级与进化。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内的迅速发展,说明它的存在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它有效弥补了现有期货市场的某些不足。但因现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品种千差万别,以一条标准予以限制,难保不会出现管得太死太紧的状况,更可能会严重阻碍现有优良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一刀切”式的整改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在业界专家看来,茧丝绸市场实质上可以发展得更好,前提是它必须要改正当前的弊病,诚心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与全国其他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共同来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的同时,更要在市场组织形式上进行变革创新和升级。胡俞越教授表示,国标委曾在6年前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已不适应现在市场的发展需求,与时俱进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应及早出台,明确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与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有效控制潜在风险。同时,要规范市场交易制度和规则,充分借助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优势,整合同类市场,向资本市场推进。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连接现货与期货市场,肯定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胡俞越教授表示,应尝试向上提升,占领现代商品市场体系制高点,以“规范发展”和“超常规发展”相结合的战略眼光来为茧丝绸市场们的创新升级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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