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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27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6月30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吃饭,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

  检察机关指控:

  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宝明知后果严重仍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5死4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曹纯钢称,此案属于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犯罪,请求从轻量刑。庭审结束后,部分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重判。

  建议增加新罪名

  下周邮寄全国人大

  曹纯钢和同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的王磊律师近期一直在思考:酒后驾车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罪责?

  他们建议增加新罪名:“危险驾驶罪”。两人已经写出了一份建议书,打算下周就邮寄给全国人大。

  “这个罪名不是专门针对酒后驾驶的。”王磊说,危险驾驶罪针对交通肇事中三种特别危险和严重的情况:飙车、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两人在建议书上这样写道:

  ……在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醉酒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的规定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立法机关以现在案件为契机,尽快对刑法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这样才能真正完备防范体系,体现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之基本权利的维护。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全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

  二、中国现有法律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处罚结果偏低,无法满足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

  三、中国是个酒文化大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民众普遍要求对醉驾提高处罚;

  四、国际上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中国刑法应与国际接轨。

  立法建议如下:

  目前不具备完全全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情况,建议由立法机关颁布刑法修正案,增加一项罪名:危险驾驶罪。

  该罪主要处罚三种危险驾驶行为:(1)飙车;(2)无证驾驶(含假证驾驶);(3)酒后驾驶。其中将酒后驾驶一律入罪,分为两个等级:未达到醉酒标准的和达到醉酒标准的。由于此类行为的高度同一性,同时考虑到中国司法中经常出现的人情执法现象,危险驾驶罪的刑期采用绝对刑期制,不允许自由裁量:酒后驾驶(未达醉酒标准)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且终身禁驾,醉酒驾驶判有期徒刑3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出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按照重罪论处。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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