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法律援助、风险代理和法律服务质量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了律师收费争议处理方法。
收费争议处理方法
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解读:
对收费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告诉了老百姓,与律师之间的收费纠纷就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同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办法》的执行,是明确赋予老百姓以诉权,为老百姓壮了胆。
法律援助绝不收费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专家解读:
对支付不起律师费的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不但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律师有权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有责任为经济确实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支招:
根据相关规定,要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者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生活保障标准线,且无其他经济收入和较多家庭财产者,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专业律师免费打官司。
风险代理规范引导
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专家解读:
不准予进行风险代理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所处情况紧急,整个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都对这个群体有倾斜。因此,对这些当事人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是为了遏制过高收费,体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是非常人性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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