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上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的集体企业因破产、改制等不断消失,目前的存量很小,留下来的也与一般的企业一样,集体成员的身份和权利几乎湮灭;二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出现了许多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和只从事工商业的城中村,这些集体组织大多依然具有原有农村集体组织的特征,但集体成员的身份和权利有被弱化和架空的倾向。评价集体企业的变化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但确保集体企业所有权不在变化中受到非法侵害,是物权法必须管的事。非法侵害集体所有权大多通过淡化或抹煞集体成员的身份和权利得手,因此,物权法应当明确集体企业的性质和集体企业职工的身份。集体企业是以集体企业职工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集体组织,实行资产公有、民主管理、按劳取酬。这一点不能变,变了就不是集体企业。物权法可以规定在集体企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例如三年)即具有集体企业成员的身份,脱离集体企业达到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即失去集体企业成员身份。对于城中村和集体乡镇企业,仍可以原有的户口确定集体企业成员。
物权法草案关注到了集体成员的权利,但没有达到保护集体财产的核心是保护集体成员权利的高度。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集体企业成员的权利,集体企业成员就没有监督和制约集体企业经营层的财产权上的依据和方法,这将刺激目前已相当普遍和严重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流失。物权法草案对农村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有限,不足以阻止村官将村委会会议开到国宾馆去。物权法应当明确规定集体组织按村务(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运营集体财产,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运营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部分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权。这要落实在两个方面:(1)将集体组织的经营活动置于全体集体成员的控制之下。集体成员会议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按绝对多数的原则选举和罢免集体组织的经营层,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或年度经营方案及重大经营活动,批准集体组织的收益分配和经营层的劳动报酬,审核集体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各项开支,审查集体成员的加入和退出,讨论集体成员提出的议案或申诉以及其他事项。(2)充分保护单个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单个集体成员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的地位,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单个集体成员。单个集体成员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样的权益,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和损害单个集体成员。单个集体成员认为集体组织的决定侵害了其身为集体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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