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在主观上应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善意的标准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是根据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可以确定或推定行为人是被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而与之进行民商事行为,这在主观上就不具备善意,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过失的标准就是指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于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了解知道,对于相对人恶意、存在过失而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便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三、表见代理在实践中的情形
(一)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表见代理。此种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授权行为,这种授权可是书面的、口头的,明示的或默示的,总之是有使第三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的事实或理由存在,如甲当着丙的面将支票及自己的图章交给了乙保管,平时又是由乙代为填写支票的,而有一天乙私自签了一张支票,进行买卖行为,甲即应对乙与丙之间的交易行为负授权责任,但在此种表见代理中的本人知道他人为其代理而不作表示的情形应以本人知道真实情况为限,而非被欺骗而不作反对表示的情况,对于是否确知在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一是有证据证明本人被告知;二是本人的特定行为说明本人确知;三是从已有证据中可以推定本人应知。
(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而被代理人又未作出相反的通知,相对人完全有可能认为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他所拥有的权利就是被代理人授予他的权利,从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见代理,如甲公司将介绍信及盖有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采购员乙,授权其采购二千斤黄瓜,而乙未按照约定,擅自又向丙采购了三千斤芹菜,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甲提供给乙的文件,丙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所实施的行为拥有甲的授权,同时因甲的授权不明是乙与丙行为的直接原因,故甲应承受乙行为的后果,不得以乙超过代理权限为抗辩理由。
(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即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仍然存在的表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如甲委托乙为代理人与丙进行业务往来,一段时间后甲撤回了乙的代理权,并且未通知丙,而一直通过乙的代理与甲进行业务往来的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将乙作为甲的代理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乙的代理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甲应对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构成这种表见代理的条件是(1)代理人一度拥有有效的代理权;(2)代理人后来丧失了代理权;(3)相对人出于善意而无过失的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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