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代理 > 代理行为 >
怎样判断代理行为的有效与无效?(2)
www.110.com 2010-07-12 13:54

自己代理,即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蒙受不利,这种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行为人即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 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但在有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承认权,即追认权,被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以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中代理行为应遵循通则对代理的明确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