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效力(3)
www.110.com 2010-07-12 13:54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代理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
- 上一篇: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包括哪些?
- 下一篇:代理权及代理行为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相关文章
- ·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 ·本案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正式工签订临时工合同 资方解聘行为被判无效
- ·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
- ·浅析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 ·张谷: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
-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
-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签订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 ·如何确定拆迁安置案件中非本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 ·保险代理人签订假合同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签订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 ·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 ·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投保单合同效力如何
- ·抵押合同是否在签订之后就发生效力?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