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将要制定的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代理的一般原则,并且放弃严格的显名主义,对代理概念作广义界定,为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规定间接代理留下法律空间。
(二)修改《对外贸易法》、《暂行规定》中关于外贸代理的规定,把英美法系隐名代理的合理成分注入我国已有的间接代理,并作出如下规制:若代理人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但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则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若代理人未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则法律效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由代理人转给被代理人,但被代理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为了防止代理人截留利益或转嫁损害,使代理人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和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是否对一种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是对各种现实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每一次选择,都会遇到“体系化与现实的需要”、“安全与效率”这样的矛盾,而我们也总是力图寻找最佳的立足点与结合点,以便对各种需要作出积极的回应。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认为我们在大胆引入英美法系隐名代理制度的合理因素时,也要注意法律体系的协调与整合;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良性运行的状态。
注释: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258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朱立南《推广代理制:先挖渠后放水》,载《国际贸易》1997年第2期。
「3」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
「4」王莹、张冬《代理、外贸代理及其他问题的一点思考》,《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5」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第233页,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7」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第264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8」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26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9」 何美欢《香港代理法》上册,第305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10」 何美欢《香港代理法》上册, 第257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11」 何美欢《香港代理法》上册, 第268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12」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 第267页,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13」[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译本),第39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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