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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之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2 14:10

 一、问题的提出
    民商事纠纷疑似犯罪或涉及犯罪案件,这是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在罪与非罪之间,往往颇费踌躇。在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即是其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以下试举一例加以分析。

    徐某与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挂靠家天下公司成立第一分公司,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合作期限3个月。合作期间,徐某私刻了家天下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合作期限届满后,徐某仍以家天下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经营。2003年1月8日,徐某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房主蔡某签订了某处房产销售协议,同年1月18日,徐某又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华某签订了代办购房协议,约定华某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蔡某房屋产权,徐某在两份协议中都加盖了由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业务专用章。协议签订后华某向徐某交纳定金1.5万元、首付款5.5万元,徐某出具了盖有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个人还债,其余挥霍一空。徐某案发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判刑,华某遂以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家天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家天下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表见代理,华某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徐某承担。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在华某向家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前,无权代理人徐某已经因合同诈骗罪被定罪判刑。有人提出,由于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故不必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出发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应以徐某行为已构成犯罪从而不可能再同时构成表见代理为由,直接裁定驳回华某对家天下公司的起诉,华某作为徐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向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处理本案而言,该思路无疑是可行的,但也由此引申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其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不可能再构成表见代理,反言之,在造成本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表见代理中,由本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否必然排斥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的表象,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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