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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之我见(3)
www.110.com 2010-07-12 15:30


     2、法定代表人制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必然结果。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投资建立的,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资产也构成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负责人都是政府任命的,无法人地位可谈,这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投入无人监督,事业单位的兴衰都是政府承担,政府是无限连带责任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决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充当了国有资本的风险和权益的责任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是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最后必须是国家机关或政府聘用的事业单位负责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法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表达意志之“口”和利益决定之“手”。
    3、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必须通过确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确认的唯一途径是通过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取得“市场准入证”。这也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首要条件。只有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取得了法人资格,依法按登记的事项开展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事业单位法人一经确认,事业单位的行为就被规范,同是也为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一部分,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仅仅是简单化地进行处理,也必然带来事业单位的内部混乱。简单化的“改制”,是否就要退回事业单位原来的体制呢?
笔者认为,改制是一把双刃剑,对改制过程中的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不能因为一时失误,就因咽废食,另以放弃。其实,把眼光放得更长一点,抛开眼前的得失,就会发现,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正面临着“政事分开”的最艰难过程。改制是一道坎儿,政府与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怎么样也难以割舍?事业单位是政府投资建立起来的,政府要顺利退出是困难的,只有通过改制,明确了利益关系,才能进行。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完善,对构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未来,是基础性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重要的是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避免暂时的负面作用,防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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