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杂志2004年第18期刊载的《14岁女孩儿做妈妈难倒上海两家人》一文,报道在发现13岁半的女孩怀孕时,双方家长曾带女孩到上海南汇医院要求引产。但医院检查后发现女孩已经怀孕八个月,以引产下来的孩子是条活生生的生命,不能杀死,否则就是犯罪为由,拒绝引产。无奈,少女生下了孩子,成了妈妈。那么,为怀孕足月者引产是否违反中国法律?
我国法律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从事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为怀孕足月者引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常,只要孕妇提出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医院就会做终止妊娠的手术。关于终止妊娠的时间条件,根据1984年2月1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布的《节育手术常规》规定,人工流产适应症是妊娠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钳刮术应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中期妊娠引产的适应症是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对于妊娠超过27周的引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在国外医学界,超过24周(怀孕的第二个三个月)的引产称为晚期妊娠引产,在我国,妊娠27周内引产是中期引产,27周以上为晚期引产。晚期引产在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先例。
人民法院网最近报道了一起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因医院为怀孕9个多月的孕妇引产引出活婴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医院在为孕妇周某引产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但给已娩出的活体婴儿注射“来苏尔”存在过错。这个案例说明,为怀孕足月的孕妇引产不违反中国法律。
医院给怀孕足月的孕妇引产,引出的应当是死婴。但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首先保证孕妇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安全规范使用引产药物和剂量,足月胎儿引出时有存活的可能。对于意外出现的活婴,医院不应再采取剥夺婴儿生命的任何措施,否则就是违法甚至犯罪。
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权
随着婴儿的诞生,如何让无辜的婴儿象其他孩子一样无忧无虑幸福快乐地成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福利院愿意抚养婴儿,待条件成熟时将婴儿送养给愿意收养的家庭,让婴儿的成长过程摆脱阴影。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误解,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利用现行法律规定,走了很多弯路。
2003年9月8日,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芬和龚贤淑(12岁妈妈的养父母)诉被告梅梅(化名,12岁妈妈)、李志足(婴儿生父亲)、李瀛洲(李志足的父亲,因强奸梅梅被判6年有期徒刑)、第三人涪陵区社会福利院的案件,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梅梅丧失对婴儿的监护权;终身剥夺李志足、李瀛洲对婴儿的监护权;确认李芬和龚贤淑不宜担任婴儿监护人;另行指定涪陵区社会福利院为婴儿监护人。最终在法院工作下,李志足、李瀛洲书面同意放弃对婴儿的监护权,原告撤诉后,李芬、龚贤淑、梅梅与涪陵区社会福利院达成转移监护权的协议,将婴儿送交福利院抚养,福利院有权将婴儿送交他人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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