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1月份,为了购物方便,我在一家知名超市花了800元现金购买了800元的购物卡,共四张,每张200元。2009年,我调到省城工作。2010年春节期间,我返乡过节到超市购物,准备将剩余的400元购物卡用掉,结账时收银员告诉我收银机显示购物卡已过期不能再使用。我仔细查看了购物卡,原来这张购物卡的有效期截止2009年12月底。我随即找到超市营业部经理,他答复我说购物卡已过期无法再使用,并提出如下理由:一是消费卡上明确标注了有效期,超过期限则意味着消费卡作废;二是超市至今未有过期卡前来购物和使用的先例。编辑同志,请问超市这样的做法对吗?我能够继续使用消费卡或退回现金?急盼回复,谢谢!
梅兰
梅兰读者: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和格式条款问题,本案的关键是超市在购物卡上单方标注有效期限对顾客是否具有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超市与你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你预先付款给超市取得购物卡后,你就是超市的购物人和消费者,超市应当在其经营期间向你提供价值相等的货物。超市在购物卡上标注的有效期限是单方声明,对你没有约束力,你仍可在超市使用购物卡购物。
《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须一方获得利益;二是须他方受到损害;三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本案中,超市既不给货,又不退款,构成不当得利。消费卡到期只是表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服务终止,卡内金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超市以购物卡已过有效期为由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逃避了经营者的义务。
综上,梅兰读者,你可以先向超市主张你继续使用购物卡的权利,如果超市拒绝接受,你可要求它返还购物卡中剩余金额。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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