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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网致小偷死亡犯法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现年44岁的江苏省宿迁市开发区古城村的农民葛德运,这几年靠着修理自行车的手艺赚了点儿钱。家中妻子贤惠,儿女读书用功,一家四口人生活得其乐融融。生活中惟一令葛德运不顺心的是,自己在古城村与梨园村之间的修理铺经常被人偷,使得自己时常遭受点儿损失。

  一天晚上,准备打烊回家的葛德运突发奇想:“何不拉根电线在铺子里,夜里放上电,白天关上电,定能防止小偷盗窃。”主意一定,葛德运便不管三七二十一,如此这般地拉上电网。

  2000年7月10日晚,天气闷热。葛德运和往常一样,将所有东西收到铺里。这一次,拉电网时他特别用心,因为除了正常修理工具、日杂货外,还有3辆自行车放在铺里。为了加大防范力度,他将电线通到2辆较新的自行车上,并且打开了电源。

  第二天早晨5点半钟,刚来到修理铺门口的葛德运不禁大吃一惊:铺子的门虚掩着,门闩也断了,三辆自行车也横七竖八地躺在地上,铺里的东西十分凌乱。具有多年搞电经验的葛德运知道,这次肯定电到人了。被电死的小偷是15岁的少年“阿亮”。

  事件发生后,葛德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2000年12月22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0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德运在其修理铺内为防盗而私自设置电网。2000年7月10日晚9时许,少年“阿亮”进入铺内,欲行盗窃而触电死亡。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德运无视国家的电力法规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防止财物被盗为由,私自将220伏电线连接到铺内自行车上,导致进入棚内的被害人“阿亮”死亡。被告人葛德运作为从事修理业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但其抱着不会电死人的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儿子“阿亮”死亡,被告人应承担“阿亮”死亡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设置的带电物系锁在其棚内,被害人“阿亮”卸掉门锁,擅自闯入室内,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如其不擅闯入铺内,也不会必然导致其触电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庭在认真评议后,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一、被告人葛德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害人阿亮的死亡赔偿金27296元,丧葬费2924元,由被害人葛德运赔偿70%即21154元。(文中阿亮系化名)杨周军张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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