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现有基本仲裁类型的比较分析,推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状、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为该制度找到准确的法律定位和适用范围,试从立法层面上建立一个公平、高效的仲裁程序,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程中提出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 法律性质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解决的现状
自我国农村实行承包制以来,承包纠纷不断地涌现,为了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弥补法律救济途径不足,1987年6月8日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的意见》第6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本组织的社章和承包管理办法处理。本组织不能解决时,应由县、乡(镇)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此规定无疑明确了解决农村承包纠纷除了诉讼途径外,尚有仲裁途径。此后的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和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意见的通知》均强调要加强农村承包仲裁。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次提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为了践行农村承包纠纷仲裁的立法精神,各地方纷纷根据依据本地方实际情形,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颁布和实施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规定。与解决民事纠纷的仲裁制度相比,各地方现行的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各地机构仲裁所依据的规范不一致,仲裁机构的具体设置不规范,关于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也不统一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是这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设置的,但直接不利结果就是易损害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权威,致使当事人很少适用仲裁途径来解决农村承包纠纷,使得设计此制度的初衷无法得以实现,最终导致农民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便捷的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项新型的仲裁制度,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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