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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立法修改仍有不足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多部重要的法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法律修改被媒体称作是同命同价。同命同价所以受关注是因为存在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同样遭遇不幸,赔偿相差数倍,只因他们来自农村。反思立法理念,捍卫平等尊严,我们直面问题。《瞭望评辨天下》本期特别推出:

  终极解析——命价不等式

  一 专家激辩——同命应否同价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首先同命不同价这个提法,本身我认为是不确切的,因为我们说生命本身它是无价的,假如说生命都有一个市场价格的话,那我是不是可以花钱来买你的生命,一系列问题都出来了,所以这个我们不是赔的是生命本身,我们赔的是因为你侵害了,给死者造成了一系列损害,给他近亲属造成了一系列损害,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所以赔偿的是这个东西。

  李楯(社会学家):

  当民事法律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赔的是什么,赔的不是生命,因为生命是无法赔的,赔的是这一个受害人他可得的利益。就是如果他不受害,如果不死去他可得的利益,所以那同命必然是不同价的。

  但我们中国有一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留给我们的遗产,就是城乡分置。我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与乡来赔偿,这是不对的。

  我们城里人的收入和农村人的收入不一样,不是由于农村人能力差,不好好干活,所以他们收入低,而是由于制度限制了他们发展。如果比尔盖茨跑到中国贵州省的穷人县(出了意外),也会赔的非常低,低到北京人都无法接受。所以你依据说他一个农村户口这种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死亡赔偿金,就是不合理的。

  赵明:

  我认为同命就该同价,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李老师刚才提到,死亡赔偿金它不是赔命,不是一个命价,这是事实,但是问题在于这样一个死亡赔偿金毕竟是建立在一条生命就这样被损害,丧失掉了的这样一个基础以上,所以这个死亡赔偿金它最最核心的,确实是赔这一条命,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意义上,我坚决主张同命就应该同价。

  我们长久以来可以去注意很多方面,比如说我们的城乡差别,各种社会关系,但是我们往往在注意这些不同的时候,忽略一个东西,就是我们往往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把生命本身这一点丢掉了,所以我觉得这一点上,我常常想起,我们可能对于一个阿狗、阿猫,一个宠物,都给予了特别的怜爱、关照,可是唯独对我们的同胞,对人的生命本身冷漠了、遗忘了,我要从根本意义上讲,是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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