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存在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与该合同是不是能够实际履行没有关系。
◎新闻回顾
0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协议。但此后,因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该租赁房的产权证而要被告提供时,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原告即于08年7月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搬出。后来得知:1、该租赁房屋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仅有土地使用权证;2、该土地使用权证早在07年11月已被法院查封3、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并不是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洽谈合同过程中,向其隐瞒了以上涉及承租房屋的重要事实,已构成欺诈,故于09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所签合同。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系使用租赁物。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等并不影响承租人的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中顾网胡峰律师认为,只要存在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与该合同是不是能够实际履行没有关系。两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很值得商榷的。
被告向原告隐瞒的事实均是对于房屋租赁非常重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为了达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隐瞒了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完全符合欺诈的规定,应当将其行为定为欺诈。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认为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系使用租赁物。”“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等并不影响承租人的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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