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现象,业内人士许振表示,由于商品房的价格较大,违约金数比例看起来差不多,但最终的差别很大。类似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2
面积误差不作明确限定
早在2006年,家住南宁华西路附近的罗女士为配合拆迁,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她现住的房屋拆除后,面积按1∶1比例安置新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误差面积按市场价互相结清差价。2009年9月,开发商正式交房,但她却得知,这套房屋面积为92平方米,比协议中规定的多出了12平方米。她赶忙拿出协议细看,这才明白协议中没有对超面积的范围作出要求。
由于罗女士家中经济紧张,购买这多出的12平方米需要5万元,使得她不得不东奔西走借钱买房。她对记者表示,由于当初看不懂协议,就草草签字,造成现在的进退不得。
业内人士谭先生表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面积与合同有误差的,如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一旦误差超出3%,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还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罗女士表示,由于该地段目前房价(6500元/平方米)比协议约定(3年前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的价格涨了不少,所以还是买下这12平方米。“幸亏房价上涨了,如果是下跌了,要我按当时价格买,那我肯定承受不了。”
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于面积误差的范围及其处罚方法一定要明确,这样才能避免遭遇“强买强卖”时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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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延期投诉无据
10月5日,记者随同一名购房者对竹溪大道某新建楼盘验房时发现,住户已收房并开始装修,但小区的绿地和道路还正在施工。这样的环境岂能达到交房标准?但在查看购房合同后才明白,开发商并不违反合同。在合同第十四条中规定,“本单元绿化及其公共配套在交房8个月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小区的整体配套在最后一栋楼交房后8个月内到达正常使用”。
对于该条款的逾期处理方式也让记者咋舌,“出卖人(开发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到期的60天内补救,逾期不完成,按合同付违约金”。算下来,开发商在交房后有10个月时间去完成公共配套,而在南宁市大多数楼盘的合同中,配套设施的完工基本和交房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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