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7)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的问题,因为意见不一致,专家建议稿来采纳。有学者提出,探望权作为监护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应当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他们提出的解决途径为: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同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作为确定该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重要因素;2、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时,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3、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如祖父母是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与该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使其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防止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作出不利于子女利益的重大决定,同时保障父母双方对子女教育的参与权,在专家建议稿中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变的一条中增加了一款: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权了解或参与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大决定。
另外,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规定补充进专家建议稿:人民法院在判决给付抚养教育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时,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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