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2)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1、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

  夫妻分居期间已事实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对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其次,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条第3项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我们由此可以推定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其间恶意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及伪造债务的情形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建立夫妻别居制度实为一种疏漏。

  2、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不能由夫妻共有,而在婚姻法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它在现实社会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中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对此是按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的精神财富不予分割?有的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创造者为占为己有而不予转让,而夫妻其他的财产又极为有限,这样又该怎样平衡,如何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此缺乏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该规定只部分的解决了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虽未取得经济利益,但是未来价值较大甚至巨大的商业价值,笔者认为应明确此种情形应强制(夫妻另有约定除外)通过估价鉴定,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他方相应的价值补偿,较为公平合理。

  3、关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17条第4项规定:“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继承人或受赠人抛弃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是否允许?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瑞士民法典》第230条规定,(1)无配偶他方之同意,配偶一方不得抛弃可能会成为共同财产的遗产,亦不得承认不足承担债务的遗产。(2)配偶亦无法取得该同意,或他方无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同意的,配偶一方可诉其住所地的法院。又如《法国民法典》第1432条规定,遗产或遗赠已归属于不管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只有该方有权承认或抛弃继承或遗赠,在此,无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由此可见瑞士与法国对比的态度是不同的。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应该把继承与赠与分开,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否则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的决定,另一方不得反对。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夫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一方抛弃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在对新《婚姻法》作出解释时,对上述内容以明确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减少纠纷,更好的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