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配偶权理论初探(3)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三,配偶权的确力——立法的要求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并且慢慢的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接受,随着世界人权水平的发展,配偶权必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然而学术界有观点认为配偶权制度不应该为中国立法所采用,本文将结合其理由进行分析如下: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契约已默认了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强制。理由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双方约定承诺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法律无需再作强制性的规定。如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而事实上这种观点忽视了现实立法的实际情况,结婚证从性质上是否是一份契约从中国人漫长的历史能否得到承认还是一个问题,而认为契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则更是没有看到目前社会的现实,只有将配偶权写入法律才能够真正可能的保护配偶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对于“以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的担心则是没有理解配偶权其实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所以立法中确立配偶权是有必要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 婚姻关系中两性感情的约束属道德范畴。法律是对人的行为作显行调整,而道德仅是对人的行为做更多的隐性规范,男女两性的思想和情感复杂多变。法律不是万能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用法律来强制,情感纠葛应当让当事人自己解决。婚姻关系包含应受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宜增加法律干预程度。惩罚第三者的立法将导致危及个人隐私权,这是不可取的。如果过度强调对婚姻关系的法律强制性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长久稳定。而本文认为法律从其产生就没有脱离道德的大范畴,所以承认道德的调整作用而否人法律的调整作用从逻辑上是没有办法成立的,法律是对人的行为作显行调整并不能排除法律同样可以从隐性的角度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这体现在法律的教育警戒作用。道德是社会很高层次上的要求,同样道德也不是万能的,从人的本性上说,无法达到这样的高度,因此从这个程度上说,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调整才具有可实现性,在追求一种实际的解决方法时,使用性将决定一切。对于隐私权侵犯的担心则是完全割裂了整个事物的联系,这就像在说“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刑罚都不能实施一样”,对于第三者的隐私权的侵犯是以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为前提,是过错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必然结果,如果为了保护一项权利而破坏另一权利同样无法达到保护的木的从法律逻辑上这种担心是无法成立的。而认为过度强调法律的过多干预将不利有家庭的稳定同样是偏离了配偶权实质的内容,配偶权是请求权,法律的干预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不是主动的介入,这样实际上以维护家庭稳定为目的和结果的,这种担忧同样是没有必要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 确立配偶权将不利于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互相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反之夫妻也互负有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一对夫妻在漫长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冲突,如果法律一旦确立了配偶权,类似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这时法律又无可奈何,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同居是一种永久不变的承诺,势必造成对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限制,性便最终成了脱离灵魂的毫无情感、只能满足另一方欲望的工具,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同居之名肆意侵害对方尤其是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同居也就成了婚姻的枷锁。” “配偶权的确立,而将那些出于一时冲动,一时激情,一时失去理智的”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这显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配偶权是一项权利,而作为核心内容的性的权利同样是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请求权,其本身并不具有支配力,也就是说即使配偶权已经确立也不当然得出夫妻一方可以支配对方在性上的权利,相反如果配偶权的确立将解决现在立法实践上无法解决的“婚内强奸”的问题,配偶权赋予夫妻相互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因为配偶权实际是以义务为本质的权利,法律要求夫妻一方在行使配偶权中关于性的权利的时候必须请求的形式形式,任何暴力,强迫的行为都不是配偶权所赋予的,当夫妻中的一方(通常是男方)以暴力的手段强迫与另一方(即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时并不是在行使配偶权,相反恰恰违背了配偶权的要求,这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发生在婚姻期间违背妇女意愿的暴力性行为(即所说的“婚内强奸”)将在配偶权确立后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妇女的合法权益则是更加得到了保护。因此配偶权的确立不仅不会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反而更加能够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