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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立法完善的构想(3)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构想

  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完善与其它法律一样,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以此原则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功能等各方面的论述中大致可以总结出将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原则; 正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能纯粹地归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所以对举证责任倒置规范的立法应贯彻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原则,纵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及立法经验,正如一些证据立法的专家学者所说的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多见之于实体法,只有少数国家将之规定在程序法中,基于我国立法的特殊的法律传统,对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采取法定主义的方法,在程序法中作原则性与概括性的规定,毕竟在法官判案的过程中程序法的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案件的是非曲直还须在实体法中寻找根据,通常实体法对责任承担的法律要件的规定,从根本上便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分担,所以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过程中应理智地认识到不可能靠证据法解决所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的设置,完成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任务。

  2、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设置同样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在诉讼中法律应均衡地保护当事人各方,自从1991年我国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公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就民法无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之损害、商品瑕疵之损害以及环境公害等事件,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大都另以各种特殊情况的事实存在,作为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方法,从而将上述类型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就加害人故意过失的要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事实,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②,这些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公平目标的实现。

  3、诉讼经济原则 ; 诉讼中对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对诉讼制度的选择,诉讼经济原则就是要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花费用于这一系统的其他领域,合理的举证方式的配置可以实现以更少的诉讼资源获取同样的诉讼目标,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设置,可使举证资源得以在当事人之间能有效地均衡分配,不至于使当事人中的某一方的举证负担过重,导致诉讼中的不公正,不合理地降低当事人的胜诉机会,正如丹宁勋爵所说的“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④使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大大减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耗费,法官不是侦探,他的主要作用不在于探清争议的事实,而在于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作出判断,这又是建立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设置上的,其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责任中的例外情形的设置是重中之重。

  4、保护弱者原则 ; 在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保护弱者原则应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在较大程度上与归责任原则相关,而归责原则的演变又是与保护弱者的精神相关,如前所述在古罗马时代建立起来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其二为“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⑤,后来随着大工业的发展依此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率越来越低,为保护这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法律公义追求的必然,据此,增加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受害人的保护,当然从世界范围来看,举证责任倒置是实行法律要件分类说下的特定现象,并有其局限性,但对弱者的保护是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中不可忽略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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