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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二 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确定

  (一)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 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败诉人负担。根据《收费办法》第19条和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均由败诉方负担。(2)按比例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在案件中各自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应由人民法院按照他们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他们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的金额。共同诉讼人因连带或不可分之债败诉的,应连带负担诉讼费用。如果共同诉讼人中,有人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这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产生离婚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决定离与不离的因素是特定的,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在离婚案件中,败诉的不一定就是造成纠纷的责任者,胜诉的一方也不一定对离婚没有责任。因此《收费办法》第22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4)原告负担。《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这主要因为撤诉本身就说明原告曾经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进行下去,同时又考虑到撤诉有利于息讼,因此,不论是原告自己撤诉,还是因谅解对方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同时基于司法耗费与诉讼费用支出相一致的原理,对撤诉的案件采取减半征收的办法。此外,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也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5)协商负担。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决定。(6)当事人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所谓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是指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并给其他诉讼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例如当事人无故不出庭,使人民法院不得不延期审理,为此而支出的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误工补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就应当由该当事人自行负担。

  2 缺陷与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总的来说是比较科学的,但如前所述,对于当事人自行负担的情形,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的有关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不再赘述。

  (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 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收费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2)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外,还应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3)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重审结果,依照《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2 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们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原则上应当予以退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种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当事人提出了新证据而导致原有事实认定错误,另一种情况是对原有证据本身认定错误。对于前一种情形,我们认为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上诉费用,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以及因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由于责任在于原审法院本身,我们认为,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退还。对于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应当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而非相反。只有这样,我们认为才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才更符合责任自负,以及司法资源耗费与当事人诉讼费用支付相一致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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