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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四、应注意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的居住地址不明,加上公告送达方式覆盖面的局限,很难保证受送达人都能获悉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如何解决公告送达的局限性与受送达人诉讼知情权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矛盾可能性不大,但把矛盾减少到最小限度还是能做到的,关键在于对公告送达方式的选择。就目前的条件而言,法院可适用的公告方式有张帖公告、电视公告、报纸公告等。根据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要正确选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针对性原则。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可根据针对性原则,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也可通过地方级的电视或报纸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根据公示面大的原则,可通过省级以上的电视或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电视或报纸公告。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正确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既可减少诉讼费用,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知情权,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五、应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

  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适用公告送达,若不了解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范畴,就会造成滥用公告送达而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须审查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范畴。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有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履行通知书及支付令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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