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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二审审理范围(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二审应受上诉范围的“绝对”限制 .但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要求二审法院在上诉请求范围外审查。二审法院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外审查法律依据何在?相反,《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如果二审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所说法院发现各种错误只能限于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而发现错误。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有人认为二审范围完全受上诉内容的限制,既不能做到及时纠正一审的错误,也不利于执行“两便原则”。上诉部分的内容与非上诉部分的内容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有时对非上诉部分的审查是审理上诉部分的基础,如果二审范围仅限于上诉部分,就不利于发现一审的错误,使本来在二审中可以纠正的错误还要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另外,即使二审发现非上诉部分的内容有错误,却因受到上诉范围的限制而无权纠正,只好发动再审程序,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 .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两便原则与处分权原则的关系,处分权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的基石之一, 处于根本性地位,而两便原则则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不能为了“两便”而剥夺当事人的处分权。其次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没有上诉,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该部分无异议,对无异议部分进行审查有失诉讼解决争议的功能。第三,当事人对原判无异议,发动再审视无必要。且再审程序的申请人为何人?法理不通。

  第四,“绝对” 也是相对基础上的绝对。对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二审当然有权自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不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维护私法秩序的基础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界定,突出地体现出了对上诉人意愿及其处分行为的充分尊重,既有助于防止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无谓干预,又能合理减轻其审理负担,并借此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正如我国司法界权威人士所指出的那样,“上诉程序的发生,只有在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上诉人一旦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必须作为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哪些方面提起上诉,这完全是上诉人的权利。既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已经接受判决其中的某些部分而不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必要依职权再去进行审查”。 前面的理解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论根据,也是贯彻执行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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