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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一、存在问题

  1、没有大胆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适用的比例与普通程序相比,没有达到50%.决定适用后,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中途退庭,或者案件未能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立、审分离后,立案庭与民事庭之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岐较大,应该是立案时决定适用,还是立案转到民庭后才决定适用。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自愿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不敢直接开庭审理,仍受立案手续的束缚。

  3、立案后不到十五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在案卷材料上没有被告同意不作书面答辩的材料反映,对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公正。

  4、将适用简易程序与调解结案等同,对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提出反悔的案件随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前准备不够充分,本应限期举证的案件没有限期举证;庭审仍受普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拘束,没有真正做到庭审的快捷、简便。

  6、没有真正还权给独任审判员,调解书和判决书的签发权仍由庭长、主管副院长行使,延误了调解书的及时送达,影响了独任庭对案件的当庭宣判;没有健全案件的监督机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督办管理。

  二、对策

  1、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案件、新类型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做到在审理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庭应当在75%以上,人民法庭应当在85%以上。

  2、立案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即日移送民庭审理。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自愿到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诉讼的,由民庭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助审员审理,后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补办立案手续。

  3、设立简易程序庭审前调解程序。民庭在案件移送后或人民法庭在立案后,即日指定调解法官(审判员或助审员),由调解法官与书记员用简便方式告知被告答辩,被告表示作书面答辩的,给十五天答辩期,并限原、被告在二十日内举证,然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此调解期限为十天;被告表示不作书面答辩的,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此调解期限为七天。调解法官在调解期限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迳行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提出反悔的,调解法官将诉讼材料和主持双方调解的经过(即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调解法官的调解方案,在调解中形成固定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证据)作书面材料移交庭长,由庭长另行指定独任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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