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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如判决、裁定已生效,则可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依法定情形提出抗诉。具体到裁定上,只有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提出上诉。如允许当事人就不准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那么就会出现一审尚未结案就上诉的不合法现象。比较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是,加大对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力度,使法官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仔细审查,认真对待,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既然可以再起诉,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该条文将提起诉讼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但对于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我国法律未规定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各持己见。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起诉即表明已积极行使权利,该事实不因撤诉而改变,故撤诉前的起诉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为否定说,认为撤诉是撤回起诉,亦即权利人对先前起诉行为的否认,此属怠于行使权利,故撤诉前的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笔者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

  权利人提起了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虽起诉后又撤诉,但不影响这一次主张权利行为的效力。退一步讲,虽起诉后又撤诉的,至少仍可证明权利人曾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权利,至于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履行了义务,则在所不问。有人认为,在诉状副本送达前,对方尚不知情,应认定为权利人尚未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不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送达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定期间内任一天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都不影响权利人在主张权利。至于人民法院尚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时,权利人就申请撤诉的,如法院审查后准许撤诉,则应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义务人也应知道权利人曾主张过权利。所以,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应予中断,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时重新计算。

  六、应严格规范撤诉的具体操作程序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有些法官为尽快结案,不经严格审查,便裁定准许撤诉;有些法官为图省事,干脆在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书上大笔一挥“同意”,或者对当事人简单做一询问笔录了事;也有些法官对送达裁定书不予重视,送达法律文书既是法院的权利, 更应该是法院的义务,拖得太久甚至不予送达,不仅会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障碍,也无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些都是极不规范的。程序就是形象,程序不公正形象就不公正。所以必须严格遵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中的具体操作予以规范,从而真正体现出程序上的公正,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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