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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四、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就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

  本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将与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并审理两个相互存在直接的牵连关系的法律关系并合一作出判决,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合理分配了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故第三人制度具有经济性和便捷性。

  正因为第三人制度具有经济性和便捷性的特点,故实践中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例子并不少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又没有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对第三人诉讼权利上的限制又决定了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如在另案中明确作为被告有利,这样为了保护不应当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应当严格掌握第三人确立的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对第三人给予实体或程序上比较明确的保护措施。因为追求诉讼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的同时,不能忽视诉讼的公正性。只有在公正性基础上的经济性和便捷性才是可取的。具体说,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应当明确仅仅限定于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下,而对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协议管辖、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或涉及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时,应当给予第三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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