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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4)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在我国,除了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经济补偿以外,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也显得十分迫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证人进行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都有对证人进行保护的规定。尽管法律已作出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侵犯证人及其亲属权利的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侵犯证人、证人亲属权益的犯罪行为人;对于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证人或其亲属不敢起诉的,要发挥支持起诉机制的作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受害的证人及其亲属向法院起诉,以获得民事司法保护;对于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严惩。

    注释

    [1] 本文所说的“强制证人出庭”是指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义务,并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性、制裁性或强制性措施,迫使证人出庭作证。

    [2]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日本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3] 参见[美]华尔兹:《刑事证据法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nbp;   [4]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383页。

    [5] 笔者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证人法律意识谈薄,证人出于经济利益、人际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6]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上,大多有证人证言拒绝权的规定,如美国法律免除保密特权人的作证义务,保密特权主要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保密特权、夫妻之间的保密特权、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保密特权、圣者人员与忏悔者之间的保密特权等。我国立法应当根据我国国情确立保密特权赋予证人证言拒绝权,免除某些证人作证义务。

    [7] 在美国民事诉讼的发现程序中,有笔录证言的规定。笔录证言,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参加外,一般法院速记员作为公证人参加,由他来主持被询问人宣誓,并速记证人证言,申请录取证言的当事人可以用录音机或录像机录像。在法庭上,当事人根据情况可以放录音或录像,但作为证据的笔录证言必须由速记员记录。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8] 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10页。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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