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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宣誓制度采纳之探讨——从比较法的视角(5)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三)与宣誓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的不完备。宣誓制度强调通过宣誓唤起证人的良知和道义感,而不仅仅是以法律制裁来恐吓证人,使其产生心理恐惧而不敢做虚伪陈述。我国法律规定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的具结制度,仅仅是提醒证人明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唤醒其良知和道义责任的内容。严格地讲,我国告知证人义务实际上是体现伪证处罚的要求,因此,我国仅有伪证处罚的预防制度,而没有证人宣誓的预防规则。宣誓制度有庄严的程序要求,宣誓对人类良知的唤醒和对宗教教义的提示,主要是在宣誓仪式或程序进行中发生作用的。宣誓程序或仪式进行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宣誓功效的发挥。

  (四)机会成本问题。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简言之,即为了任何目的的资源使用都将产生放弃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另一种选择的成本。 这种成本对有限资源的使用选择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它对通过市场交易作出的选择和通过非市场运行作出的选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⒆笔者希望借用经济学上的概念,通过对证人宣誓制度的机会成本分析,用经济学的理论来支持笔者的观点和态度。因为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言论推断,还是对证人宣誓制度予以认可的。比方说,贺卫方先生表示,宣誓制度具有双向说服功能。一方面可以让证人意识到伪证的危害,从而令其讲真话。与此同时,也可说服被告方接受这种严肃法律仪式下的证词,缓解被告人对证人的敌对心理。而另一位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潘剑锋老师也表示,证人宣誓制度虽然很形式化,但有它的实质法律意义。通过宣誓制度,证人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证人产生约束力。⒇但问题是在移植法律中我们不能仅仅从良好愿望出发的轨迹和可能性的猜测的依据就匆忙作出结果的判断。因为不计成本的强加(imposition)移植其效果必然是甚微的,而其成本必然是高昂的。这样高昂的成本最后又必然是中国最广大最普通的老百姓所承担,因此在对于证人宣誓制度的移植上应当采用的是小心谨慎的态度,成本、牺牲和受益三者之间的权衡和考量的方法并且结合中国现有的国情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科学的发展规律进行展望,然后作出合乎逻辑的价值判断和理论采纳。

  结论

  ①[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 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②[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 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③[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 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④[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0页。

  ⑤ 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78~379页。

  ⑥ 参看www.sc.xinhuanet.com

  ⑦ [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⑧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说:“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符合目的和需要的问题。任何人都不愿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瓜才因为金鸡纳霜不是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用它。”这里笔者用金鸡纳霜指代可以移植的法律制度。具体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29页。

  ⑨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0页。

  ⑾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 商务印书馆 1994年版,第871页。

  ⑿ 《摩奴法典》马香雪转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9页。

  ⒀ 参见[日]穗积陈重著,黄尊三等译《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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