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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3)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3、被告引入第三人的时间。在诉讼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如果第三人就原告对被告所提出的请求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对被告负有或可能负有责任时,则被告作为第三方原告,可以向第三人送达传唤状和起诉状。但需注意的问题是,被告在送达本诉答辩状后10日内,对第三当事人提出诉状时,该诉状的送达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否则,在超过10日之后,被告向第三人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就要经过法院的许可。

  4、对第三人的保护。第三人在接到传唤状和起诉状后,可以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各种抗辩,也可以依法对被告提出反诉,还可以对其他第三人(即其他第三方被告)提出交叉请求。不仅如此,第三人一旦被引入到诉讼之后,还可以就主诉讼提出被告可能已经忽略的抗辩。允许第三人对主诉讼提出抗辩的一个理由就在于,如果主诉讼的被告在此方面有所松懈的话,则第三人能够保护自己以免于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保护第三人免受原告与被告之间潜在的恶意串通。

  另外,第三人还可以针对原告提出请求,只要该请求与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反过来,原告也可以针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如果该请求与原告针对被告的请求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的话。第三人还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再引入他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另一非诉讼当事人的人就被告针对第三人所提诉讼的全部和一部分而对该第三人负有或可能负有责任的话,则第三人可以对该人提出诉讼请求。

  5、引入诉讼的取消或分离。《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4条第1款还规定,“任何当事人均可申请取消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将其分割或分开审判。”这一规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他方请求许可引入诉讼的申请提出时或在诉讼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反对引入诉讼。如果法院已经许可引入诉讼,那么任何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或者完全取消该引入诉讼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决将其分开审判。一般而言,原告可能会反对引入诉讼,因为引入诉讼可能会使诉讼过于复杂化或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造成不利影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时候申请取消该诉讼请求或申请将其分割,但当事人最好是尽可能早地提出申请以反对引入诉讼的申请。[13]

  四、简评

  就总体而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和引入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尽量运用已经开始的程序来尽可能多地解决纠纷,并力求避免裁判之间的矛盾。无论是请求的合并还是当事人的合并,美国现代民事诉讼程序都采取的是比较开放的态度,允许当事人合并各种诉讼请求及追加其他当事人,以便尽可能在同一程序中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个请求和多个纠纷,或者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一次性地彻底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之理想。关于反诉、交叉诉讼和引入诉讼的规定和实践,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这一理想的追求。例如对于反诉问题,允许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无关的反请求,而且,对于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的请求,原则上要求被告必须提出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可依法相互提出诉讼请求而形成交叉诉讼,从而在同一程序中不仅可以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而且还解决了作为同一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纠纷。

  与尽量一次性地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多个纠纷的理想相联系,反诉、交叉诉讼和引入诉讼的设计,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裁判之间出现矛盾,维护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确立这几项制度时,充分考虑了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问题。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普遍追求的目标之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和引入诉讼在这方面可以说也作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这些诉讼制度的设置,法院在裁判一个特定的交易或事件时,可以在同一程序内同时裁判当事人争议的全部案件,避免把时间浪费在多次听取同样的证据上,减少因多次听审和裁判所可能支出的额外费用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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