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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如何对待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对此,目前的态度比较统一,即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民事审判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如民事审判必须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的,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的裁判生效后,以此为依据作出民事判决。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采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案依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的法律效果,体现了对行政职能的尊重。那么,反过来考虑一下,行政程序中,是否也应该体现对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的尊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如何在实践中予以体现和保障?民事行为虽没有行政行为的上述法律效果,但在当事人间具有相对的拘束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行政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和维护公权力的运行,另一方面,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涵盖了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与依法行政并不冲突,相反是依法行政的目的之一。因此,在行政程序中也应体现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一、行政程序中对民事行为、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执法中涉及事实认定部分,大多牵涉对民事行为的审查、认定,如房地产、车辆、投资款物因民事交易、合同行为而发生的权属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及行政裁决中,就涉及对民事交易行为、民事合同等的审查、认定问题。行政程序中对民事行为、事实的认定至少产生两方面的意义:其一,由于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确认了该行为、事实的真实性、关联性,这涉及到对相关证据的采纳和认定标准问题;其二,在认定该行为、事实基础上或以该事实为依据、前提作出决定、判断,又肯定了该行为、事实的合法性,对该行为、事实的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会产生一定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审查和事实认定的审查。法院对于事实的审查范围和认定标准影响决定着行政程序对事实的审查范围和认定标准。从国外法院的审查来看,在英美法系中,英国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对行政程序中的事实认定实行全面审查,即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正确性;美国法院虽根据事实涉及的权利不同性质有六种从强到弱的审查标准,但最普遍的是实质性审查标准。大陆法系的德国也实行全面审查标准,同时认为事实的判断是认知问题而非意志问题,认知的问题应只有一个确定的正确答案存在,事实的发现与认定的目的是发现客观存在的真正事实,行政机关没有判断的意志作用,法院有权以职权探知、调查证据。另外,WTO对行政行为的要求是客观、公正和合理的实质性要求,倡导的是实质意义的公正。从总体的发展趋势看,法院对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是逐渐加大审查的力度。

  目前,行政诉讼中对两方面的讨论较多,一个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看作是横向方面,另一个是审查深度、标准方面,可以看作是纵向方面。这些都是从整体范围来考察的。事实上,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存在着横向与纵向审查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的行政程序对民事行为的影响及法院审查范围、标准的趋势,笔者认为,行政程序中对民事行为、事实的审查与认定也应考虑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所谓横向,是指行政程序中应当考虑哪些事实,是否考虑了不该考虑的事实或者遗漏了应当考虑的事实,应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所谓纵向,是指对事实的认定应采用何种审查标准,是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还是一般的形式审查标准。行政程序最常关注的是前提性事实,如过户登记中的买卖行为,但却对有些虽然可能与行政程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的关联事实未给予充分、必要的重视。试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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