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1)(5)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2)维护司法权威
国家司法权威在法制权威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可以说,没有国家的司法权威,就没有国家的法制权威,削弱乃至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就是削弱乃至损害国家的法制权威。试想,如果国家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国家的立法权威怎么可能不受到损害呢?国家的司法权威丧失,国家的立法权威还会存在吗?显而易见,如果这样,由国家立法权威和国家司法权威共同构成的国家法制权威当然也就不复存在。
国家司法机关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的司法权威,就是由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威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共同构成的。这样两个权威,紧密相关,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会有健全的国家司法权威,同样也就不会有健全的国家法制权威。只有审判权威和法律监督权威共同得到维护和保障,国家的司法权威才能够得到维护和保障。审判权威与法律监督权威的关系,正是这样一个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个相辅相成的矛盾体。正像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有条件的相对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1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其目的不是要削弱乃至损害审判权威,而正是要维护和保障审判权威。这就是,检察机关通过自己的监督活动,促使审判机关纠正自己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某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将影响审判权威的因素予以纠正或者改进,恢复或者增强审判权威。检察机关不是通过削弱乃至损害审判权威的办法,提高、增强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而是通过自己的有效的法律监督活动,在维护、提高审判权威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最终提高和保障国家的司法权威。任何想通过削弱乃至损害人民法院审判权威的方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的意图和做法,都会最终损害国家司法权威。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法制统一,既是对立法的要求,也是对司法的要求,而且后者是更重要的方面。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诉讼法律在诉讼中的统一正确实施。对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目的是一致的。对于有损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诉讼活动,以及有损于国家法制统一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并且加以纠正,就在这些方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执法为公,强化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实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就能够保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研究创造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体系,也必须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才能够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
(二)实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原则
创建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体系,还必须符合实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原则。凡是违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原则的监督方式,都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我们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监督立场公正原则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立场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只能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上,秉公监督。就是在具体的办案中,检察官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站在申诉人的立场上,为一方当事人“伸冤”。这就是检察监督立场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在实际操作上,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了错误判决、裁定,维护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是监督的客观结果,并不是检察机关直接的主观目的。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直接主观目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只有明确这样的立场,检察监督才能够做到公正,创建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才能够确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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