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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投资与有限责任(3)
www.110.com 2010-07-12 10:42

  如果严格区分债和投资的话,是不应出现“债务人的有限责任”这种表达方式的。但是在不少的著作中都出现所谓债务人的有限责任的表达,所以作此澄清。当然,对于“债务人的有限责任”的表述只是一个用语习惯的问题,实践上并没有产生什么严重的问题,人们在不准确地使用这个术语之时大多知道自己实际上指的是什么。但愿我只是作一个杞人忧天式的提醒而已。

  (五)债权与投资的关系再探讨——一个没有结论的话题

  上面我们把债务人和投资人的地位作一下比较,目的是澄清有限责任并非债务人的有限责任。下面我们比较一下债权人和投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前面我们提到,我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是严格区分债权和投资的。投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有下面几种区别和联系。

  (1)从时间上讲,投资者提供信用的时间要比债权人长。但是,如果把公司存续期内的所有债权人当作一个整体来考察,投资者与债权人提供信用时间上的区别也就不是很明显了。

  (2)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可转让性,而公司的各个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却无法摆脱一定的人身属性,因而其转让性就比较差。但随着公司债券对公司债权人权利的证券化、标准化,而且还有可转换公司债,债权的可转让性也增强了。在另一个方向上,我们本来认为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可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一个二级市场,其股份的价格很难形成,其转让性就大打折扣了。二者在流通性和可转让性上的区别也就有了趋同的迹象。

  (3)债权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纯粹的财产权,而股权则包含有管理权的因素。正像我们后面所论述的那样,这种区别也在模糊。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第(4)点,即,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固定索取权,股东的权利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债权人的固定索取权是用合同确定的、在固定期间要求履行的权利;而所谓股东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12]是相对于债权人的合同收益权而言,指的是对公司收入在扣除所有对债权人的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本金和利息等)的余额的要求权。也就是说,在顺位上,债权投资者的权利优越于股权投资者。因此,公司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公司的赢利水平不达到一定的标准,不得向股东分红。这是避免股权侵蚀债权,进而违反股权的剩余索取权的性质。

  相应的,第(5)点区别,债权投资的风险相对较低,(债权人的权利都由具体的合同条款的保障,债权人的保障来自合同中事前详细具体的约定和有关担保条款。)但是,潜在的收益是固定的、比较低的。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而投资者的保障更多地来源于市场——投资者通过在市场上多元化投资以分担风险)但是,潜在的回报较为丰厚。这里,由于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结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来选择介入到公司中的模式。

  根据学者的研究,由于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东地位与单纯金钱债权人的地位有趋同的迹象。以债权的方式和股权的方式在广义上都属于投资的范畴,就须负担企业经营风险和分配率不得事先固定而言,股份与金钱债权虽然有差异,但这种差异事实上只是程度上的。(1)股份公司的资产基本上是靠股东提供的金钱购入的(也有是靠企业的负债购买的),但是股东对这些资产并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股东所有的所谓股权,事实上逐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作用,退化为单纯的法律上的存在。(2)同时,股份交易市场的发展,使得个别股东与企业自身存续无关,而能够回收其资本,这与金钱债权的情形是相同的。股东地位近似于债权人的地位,“进而产生了使个别股东利益与金钱债权人的利益为同一比率的倾向。因为在股份流通中,其买卖价格与该股份表示的资本额无关,仅仅是由将此股份保障的收益(分配)资本化的金额来决定。所以从个别股东角度看,投入一定的金额取得股份而接受分配的利益,与投资同额的金钱成为金钱债权人而取得利息,两者比率应大体均等,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企业家的利润利息化的倾向’”。[13](3)还有,公司的强势的债权人,比如银行,因资金的投入也享有了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和干预的权利,这使得债权人取得了类似股东的管理权,和股东的地位之差别就减少了。而对于持股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东的管理权只是名义上的。这样,股份与公司债,成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依存于他人金钱的盟友,以至在两者之间又产生了法律上也不能截然区分的无数中间种类。(4)而且,根据John Coffee教授的研究,由于存在于融资、公司组织、管制方面的变化,使得股权和债权的分类不再象从前那样清晰了。比如,他指出,当立法者需要面对不同种类的投资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时,就必须考虑投资者改变投资形态以规避法律的能力——他将这个过程称为“套利”(arbitrage)。金融创新和公司集团化都为套利提供了机会,而不断加强的管制虽然没有直接增加套利的可能性,但它刺激了投资者从事金融和公司集团化套利。他认为,对不同的投资工具做相似的平行的对待,不失为解决套利问题的一个办法,尤其在管制的背景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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