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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及适用(2)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二、“可视为新的证据”只存在一审程序中,而“新的证据”则存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中。

  “可视为新的证据”只存在一审程序中,而“新的证据”则存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之中。根据法条规定,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有关规定来看,只有在一审程序中才可能存在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问题。因此“可视为新的证据”只存在一审程序中。而“新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却存在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

  三、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并获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包括法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提出不能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的证明,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准许的延长期限内因自身客观原因仍未能提供证据。申请延期举证并获准许,这是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一个法定的程序要件。法官在认定“可构成新的证据”时,必须遵守这个法定条件。

  四、当事人对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的客观原因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构成“新的证据”或“可视为新的证据”的客观原因必须负举证责任,以便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是构成“新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失权证据”作出不同处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不组织质证,证据造成失权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正当理由,就是指造成逾期举证的客观原因。当事人为了使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取得证据效力,必须对造成逾期举证的原因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外界客观原因,当事人自身客观原因还是其它原因,使人民法院以“新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失权证据”分别作出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因自身客观原因延期举证,这只是构成“可视新的证据”的一个基础条件,还要看不审理该证据的法律后果,只有当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时,当事人因自身客观原因逾期提供的证据才能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否则,则是“失权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概念,可见构成“可视为新的证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审程序中。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3、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4、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5、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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