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证据法论文 >
司法公正与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改革在世纪之交也进入攻坚阶段。这次证据制度改革既是指导思想的深化,也是一次从微观入手的全方位革新。“在这次证据制度改革中既要解决证据制度的一系列宏观问题,如改革的总体目标、证明模式的选择、证明标准的确定等,又要解决众多的微观问题,如证据规则的完善、怎样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和防止证人作伪证、如何设置举证人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处获取书证的程序等。”[1]近些年来证人规避出庭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益性,困扰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进而解决它,在当前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笔者从民事诉讼模式的视角,充分观照各种民诉体制解决此问题的规则和经验,深入探究在我国民事诉讼构造下证人规避作证的症结,以期有助于此问题的解决。

  证人出庭与证人理念:缘起

  观察诉讼体制方面,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是当下一种民事诉讼法理的分析方法和工具。不同的制度组合构成各异的诉讼体制,各异的诉讼体制因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的共同点,可以归属于同一诉讼模式。一种诉讼制度总是带有一定的模式属性的痕迹或烙印,以“模式论”为方法论才能探视到它的缘起和去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证明方式,有些情况下除了证人再无别的证明途径,因此保障证人出庭的一系列程序规范在法的运行中就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体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但同一诉讼模式下的证人出庭制度又有其共通之处,这与其共通的诉讼理念、证人理念息息相关。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之分。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除了普通证人外还包括专家证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成为适格证人。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负责传唤,“虽然根据联邦证据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自己的动议,也可以依当事人的建议传唤证人,但是,在证人传唤方面法院几乎不这样使用它的处理权。”[2]庭审前当事人可与证人接触,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次序由当事人决定,同时庭审程序主要围绕当事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进行。加之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民事诉讼是私权纠纷,以及长期以来陪审团审判方式的历史积淀使这些国家形成了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对庭审至关重要,无证人几无庭审的理念。在大陆法系,证人具有至少在理论上的中立性。同时,证人的证据价值也不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更重视书证、物证的证据价值。大陆法系国家将当事人和鉴定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当事人提供证人名单,证人由法院传唤。庭审前禁止当事人和证人接触。在庭审中法官依序询问证人,未经准许当事人不得打断证人的陈述,当事人需要询问证人须将询问内容交给法官来询问。从民事诉讼属公法性质的基点出发,这些国家形成了证人是“法官的证人”的理念。 虽然二者在证人制度、证人理念上有明显分野,但是如出一辙的是二者都有比较键全的保障证人出庭的规则和措施。如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3条以确定性规则的形式,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第(2)项以准用性规则的形式规定了证人在公开法庭以言词作证的义务以及对违反此项义务的惩罚与制裁。1999年4月26日起实施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章以15个条文对证人出庭作证和笔录证言制度进行规范。在保障证人出庭,建构证人制度方面,属大陆型当事人主义的国家与英美相比也不逊色。有关证人的条文,法国35条,德国为27条,日本为31条,奥地利为28条(346、347条已被删除),对证人出庭义务、传唤证人、证人的拒证特权、证人的经济补偿、违反义务的证人的惩罚等制度做出详细规定。与立法上的重视相适应,无论是英美型还是大陆型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在其民事诉讼法的运行中都保持着较高的证人出庭率。究其根源,我们可在其当事人主义模式属性中找到答案。“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处分权主义具有量的规定性,辩论主义具有质的规定性,它指:“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3]就证人而言,“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以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4]当事人主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权,其民事诉讼法实质上就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保障法。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成为民事程序主体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设置充分的程序保障,否则整个诉讼程序将趋于瘫痪。因此,不管是“当事人的证人”还是“法官的证人”,无论是在“交叉询问制”下的证人还是在“法官询问制”下的证人,他们都是当事人在庭审中赖以胜诉的重要武器,因此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形成以保障证人出庭为基础的证人制度具有内在必然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